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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

时间:[2020-11-12]  来源:  

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,加强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的管理,特制订本办法:

1. 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200元以上800元以下,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,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。不达到上述标准,但认为应加强管理且耐用性很强的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也应列入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范围。

2. 低值耐用品品均由各实验室指定专人(或兼职)负责管理。贯彻实施“统一领导、分工管理、专人负责、合理调节、节约使用”的原则。

3. 各实验室购买低值耐用品,不论何种经费来源,都要按规定办理验收、入库手续,保证帐帐相符、帐物相符。

4. 各实验室的低值耐用品报失、报损和报废,由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,报实验中心审批,方能注销。

5. 实验室低值耐用品一般不借出使用,确需借出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,办理借用手续。借用方必须爱护管理,按时归还。

6. 损坏或丢失实验室低值耐用品,按《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7. 实验室低值耐用品不可挪作私用。

经济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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